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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不等于“减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30日09:29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本报张家界讯(通讯员 董军记者李凌)一起本该“从轻处罚”的案件却以“减轻处罚”判决。该案经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后,已于近日获改判。

  2003年11月23日,覃某伙同他人以乘坐出租车为由,持刀抢劫出租车司机4次,抢得现金、手机及皮鞋共计价值1000余元。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减轻判处覃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

  永定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覃某虽为未成年人,但已满16周岁,且系主犯,加之抢劫次数多、情节恶劣,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只能适用“从轻处罚”而不能适用“减轻处罚”。以此为由,检察机关就此案提请抗诉。

  二审法院对该案重审时,采纳了区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撤销原审判决,对覃某按“从轻处罚”原则,改判为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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