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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 司法部 联手实现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的衔接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30日11:13 法制日报

  最高法 司法部 联手实现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的衔接

  本报北京8月29日讯(记者王宇)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正在努力实现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两项制度在实施中的衔接。目前两家联手在广东、福建、黑龙江、湖南、浙江、云南、青海部分地区开展的试点工作已经结束。

  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a示,我国司法救助制度已有二十年的历史。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规定了可以缓、减、免诉讼费用,但司法救助无法解决困难当事人在打官司时获得必要法律服务的问题,法律援助制度的确立发展,使对社会困难群体的法律救助体系框架得以构成,司法救助不再跛行。

  自1999年开始,最高法与司法部就开始着手解决两项制度的衔接问题。2003年9月《法律援助条例》施行后,最高法与司法部在总结以前经验的基础上,又联合进行了加强和规范在刑事、民事诉讼中的法律援助工作试点。根据试点工作有关规定,在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如果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就应当先行缓收诉讼费,待案件审结后,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诉讼费用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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