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王海”遭遇“滑铁卢”一顾客购买未检验商品要求双倍赔偿,法院判决买卖无效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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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30日11:37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
本报海口8月29日讯(记者纪燕玲)买东西不是为消费而是为获取赔偿金,当孙先生诉讼索赔时,法院判决商行销售国家禁售商品给孙先生,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双方买卖关系无效。 起诉要求双倍返还货款 2003年5月8日,孙先生在一电器商行购买了一款日本原装摄像机,价格5980元。孙先生说,经他咨询,得知该摄像机未经有关部门检验、禁止销售的产品,同时附件AC适配器并非原装,说明书中的介绍有两处与实物不符,有两处标明的像素数与当初售货员介绍的少10倍。 孙先生认为商行的行为已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已构成欺诈。他起诉至龙华区法院,要求商行退款退货,并赔偿损失5980元。 商行辩称,当时孙先生到柜台时,根本不问该机有哪些功能,如何操作?只是问该机是否进口,像素多少,就以5980元成交。大约一个星期后,孙先生打了两次电话到店中说机子有问题,要求赔偿,如果不解决就诉至法院。 商行说,他所销售的摄影机是原装的,但该机所配的AC适配器上表明产地是中国,他从未向孙先生说过适配器是原装进口的,他没有欺诈孙先生。 商行认为,孙先生曾在2001年6月、2003年3月曾两次购货,后起诉索赔成功,孙先生此次购机的目的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为了索赔赚钱。 原告曾有两次索赔经历 据了解,2001年6月27日,孙先生曾在一电信市场购买一部西门子手机,价格1380元。使用一个月后,出现通话故障,经鉴定“该手机为不是销售中国市场”,经过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孙先生胜诉,电信市场赔偿手机款1380元及赔偿经济损失1380元。 在2003年3月31日,孙先生又购买了一台进口相机,他买后发现其朋友购买的同样相机机身上贴有激光防伪标识,并附有“保密条款”等其他书面中文说明。孙先生以卖方用欺诈手段出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进口相机,坑害了他的知情、安全、财产等各项权益为由,将卖方起诉至龙华法院。 法院认定买卖关系无效 龙华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有关进口商品检验管理的法律规定,日产摄像机属应当经国家机构检验的商品,未经检验不准销售。商行销售国家禁售商品给孙先生,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双方买卖关系无效。 孙先生在购买摄像机前,曾有过两次购买进口手机、数码相机,并经诉讼索赔的经历。经过两次诉讼,孙先生对国家有关进口商品检验的法律规定应当有所了解,具备防范买假意识。但他购买摄像机时不问所购摄像机有否经过商检,所以孙先生与商行的买卖关系是无效的。 孙先生要求双倍返还货款的理由不成立。 日前,龙华区法院一审判决商行返还孙先生购买摄像机款5980元,同时,孙先生退还所购的摄像机。 作者:纪燕玲 (来源:南国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