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机动车清洗和建筑垃圾处理立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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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30日13:17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
本报讯(记者檀勇)9月1日,《合肥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将正式施行,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理和机动车辆冲洗实行严管,凸现出省城在人居环境问题上的鲜明态度。 车辆清洗得照规矩来! 关键词1:节水执法依据:《合肥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第六条 具体规定:鼓励微水洗车,提倡使用中水。从事机动车辆清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节约用水。 关键词2:明码标价执法依据:《合肥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第十条 具体规定:机动车清洗站经营者应当在场地内醒目处张贴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 关键词3:违规处罚执法依据:《合肥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具体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视其情节轻重,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占用城市道路、桥涵等公用设施清洗机动车的;(二)擅自向城市市政设施排放污水、处理污泥的。 擅自设置机动车辆清洗站(点)的,由市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视其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建筑垃圾别想再乱倒! 关键词1:居民建筑垃圾执法依据:《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具体规定:居民因装饰、建造、维修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统一清运。 关键词2:违规处罚执法依据:《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具体规定:建设单位未办理处置手续的,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运输单位未办理运输证,或未按运输证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的,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责令改正,可并处每车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发生遗撒、泄漏的,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