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国企分流富余人员签合同有新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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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30日13:19 乌鲁木齐晚报 |
国企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有了新的更加明确的规定。 26日,记者从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新规定要求,对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应当与原来职工的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与改制后的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改制后的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将视同原劳动合同的变更。 如果职工和企业在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期限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改制后企业与职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尚未履行的合同期限;如果职工原劳动合同期限少于3年的,应延长至3年。 对于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新规定还明确了国有控股企业的界定标准,即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范围是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其中国有控股是指国有绝对控股,即企业全部资产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 记者了解到,我区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一般有最短一年、3年等;最长的是无固定期限,其职工必须工作满10年,经本人申请与单位进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责任编辑:张茜写信) 作者:贺红艳 实习记者刘敏 (来源:都市消费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