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不能宽容“顾客禁带饮料入商场”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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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30日20:50 人民网 |
网友:何向东 据报道,全国首部商业物业管理的企业标准将在上海21家百货商厦和约100家大卖场逐步推行。新标准规定,商场、卖场的门岗有义务阻止顾客将饮料带入商厦、大卖场。虽然商家在解释为什么如此规定时有多种托词,其实大家都明白这个规定还是为了防盗窃。该规定一出现,几乎得到了众口一辞的质疑:商家出此规定只考虑到了自己的利益,而忽视了消费者权益。我觉得这些观点未免有些失之偏颇。 其实,即使商家不作禁止携带饮料入商场的规定,消费者携带饮料入商场,在给商家的管理增加难度,带来困难的同时,不也是在自找不自在吗?试想,人家商家明明柜台上是卖饮料的,你却拿着与人家卖的相同的饮料进入商场,或者在商场里饮用,我想即使人家商场不哼声,那也是从你进商场起,就被人家“防范”上了。而且,有时在出商场时,还不免要和人家费上一番口舌,这又何必呢? 就算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防盗窃是商家应当承担义务和责任,难道说防盗窃,创造良好的购物环境,作为消费者就没有一点配合商家的义务吗?一瓶饮料也就500毫升左右吧,如果进商场前没有喝完,喝下它,撑不坏人吧?如果不想喝,存放在商场入口处,也不是十分不方便吧?作为消费者为何偏要和商家的规定拧劲儿,非要把自己推到“瓜田李下”的境地呢? 有人认为,作为超级市场的经营者,在选择这种经营方式的同时也要承担这种经营方式会带来的失窃、顾客人身伤害等经营损失。而采取这种措施无疑是通过加大对方责任来排除自己的风险,这是不符合民法公平原则的。我同意商家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减轻自己的经营风险说法,但我同时认为,消费者应对商家的这种做法给予必要的谅解。如果商家允许顾客携带饮料入商场,实际上也就是增加了经营风险,这种经营风险的增加达到一定的程度,就会使商家经营超市亏损,最终会造成自选购物式的超市关门。那时顾客携带饮料进商场的自由是有了,也符合民法公平原则了,可是自选购物商场却因经营风险过大也无处可寻了。一旦这种局面出现,徒要“符合民法公平原则”又有什么意义呢? 其实,生活中,消费者携带饮料入商场的并不多见,现在商家明确出台这样的强制规定,消费者反而不能接受和宽容商家的规定,这又何必呢?! 新闻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