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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鸣:凭什么要封杀教师“走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30日20:53 人民网

  网友:雷泓霈

  8月28日《光明日报》报道,南京市教育局新学期给中小学教师订立“三要八不准”,进一步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在规定中尤其强调不准教师对所任教学校的学生进行“有偿家教”,对师德提出严格要求,违反者将清理出教师队伍。

  无独有偶,对待教师“走穴”,不少地方都将从事有偿家教纳入师德考核评估。山东蓬莱教育部门出台了《关于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办法》,规定凡从事有偿家教或利用工作之便诱导学生参加有偿家教的,一经调查核实,认定年度职业道德考核或年终考核不合格,情节严重的,给予解聘和相应的行政处分。贵阳则规定,不能诱导学生到家里补课,不能为自己的学生有偿补课,以学生和家长举报为据,一经查实,师德考核一票否决。对此类规定,身为教师的笔者实在不敢苟同。

  诚然,对扰乱教育市场、损害学生的利益,职业道德不佳的补课者施以重罚是无可厚非的,但如果不分原因,统统强行规定,未免显得有点牵强和蛮横。

  首先,补课市场的兴旺和发达不是老师们搅和起来的,有市场需要才可能有老师的补课对象,这种需要是家长们自发自觉的愿望,是由想让孩子们考高分、上好学校的愿望决定的。只要现行的以考试分数决定孩子前途的考试制度不变革,家长就不会放弃给自己的孩子课外补课,甚至是找名师补课。就算是教育行政部门有强硬的规定,明里不补,可以暗地里补。只要家长们的思路不扭转,只要有补课市场,消除老师们的补课现象恐怕就很难奏效。

  其次,对教师实施的裁决是一种违法行为。《教师法》以及《义务教育法》都没有规定教师不可以课余时间补课,教育部的有关文件也没有教师不准从事第二职业的规定。因此,要求教师不准从事第二职业显然缺乏有效依据,成了超越教育行政部门权利之外的行政压制。

  第三,将合理合法的劳动付出视为师德不良、道德不良,这是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霸气,是强势教育行政机关对弱势教师的盛气凌人,是一种简单粗暴的工作作风,不是以服务为宗旨的行政作为。

  不妨将此问题展开陈述。“走穴”的老师只是在自己的业余时间将课再讲一遍,只要不影响正常上班,用自己的辛苦劳动去挣点小钱养家糊口,或者是凭着自己的名师效应把补课费收得高一点,这也符合市场经济优劳优酬的准则。师生之间是平等的讲授与被讲授的关系,而非“扭曲的师生关系”。若收钱便是“扭曲的师生关系”,收取学生学费的学校与学生又是什么关系呢?合法合理,又不强求,家长和学生都很情愿、乐意,怎么能叫道德不良呢?

  不许教师“走穴”,是社会习惯以及社会规则对教师提出的近乎苛刻的要求。这些年,教师的工资和社会地位都得到了提高,但这种解决了温饱的待遇与教师的付出明显是不相符合的。不妨看看一位教师的作息时间表:早上7∶10分到学校,中午12∶30分才能回到家中,下午2∶10分到学校,晚上6∶30分回到家中。周六、周日要给学生补课,不能正常休息。这还不算,还要拼比升学率、总成绩的高低,还要迎接新课改的挑战,招架学校聘任制,还把社会环境教育体制等诸多原因造成的教育失范都归结于教师。

  为基础教育做出默默贡献的一线教师真的已经为教育尽心尽责了,可以把他们与同级公务员的工作强度、工作环境以及工作量作比较,谁轻谁重,不言自明。就是这样的待遇和环境,老师们没有说什么,而是用良心干活。出现了师德不佳、“禽兽行为”以及个别教师收受学生礼品的极个别不良现象,就把整个教育界说成一团漆黑,就对整个教育界无比苛刻,显然是不合适的。现在,诸多言论对教师“走穴”的不理解、不认同,即是一种认识上的苛刻。

  不妨也去当一次教师,体会一回诲人不倦,体会一回无可奈何也得无私奉献的心境,就不会再对“走穴”的教师指手划脚了,尤其教育行政部门,不会再用缺乏人性化的做法去“匡正”教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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