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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逮捕权”不应限于自侦案件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31日02:48 人民网-江南时报

  山东 李克杰

  反方笔者认为,四川省检察机关赋予犯罪嫌疑人的“不服逮捕权”还是不彻底和不完整的,从人权的角度讲,“不服逮捕权”不应限于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应适用于全部逮捕案件。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应该贯穿于全过程,而不仅仅是提起公诉至审判阶段。而“不服逮捕权”从本质上应属于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内容和范畴,这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对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决定没有任何异议权,只能无条件地接受,一般的口头辩解无法引起相应的法律程序。

  四川省检察机关赋予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权”,可以有效地克服上述程序的缺陷和弊端,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体现程序公平和地位平等。但遗憾的是,目前“不服逮捕权”仅适用于检察机关的自侦逮捕案件,而不适用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因此,这一检察改革的意义和作用是极为有限的。同时,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多是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也多为各级官员,会不会因此而形成新的官员特权,遭受社会质疑,也是个未知数。

  (作者系法学副教授)

  《江南时报》 (2004年08月31日 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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