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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豆油国标何以“早产”百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31日07:53 红网

  以前只听说过不法奸商为了谋取暴利而在生产日期上做手脚,玩“早产”之类的把戏坑害消费者。没成想,时下一些政府执法部门竟然从不法奸商那儿取到了“真经”,让国家规定的大豆油新标准也来了个“早产”,其结果是肥了自己而坑害了广大经营业户。

  据8月29日的陕西电视台报道,陕西省山阳县工商局7月初对全县食用油市场检查时,不少经营户被罚款。经营户反映,罚款的依据竟是10月1日才生效的新的标准(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大豆油新标准),而新标准与旧标准食品油等级有很大差别。不少经营户在抽查时都出具了厂家的年检证书和相关手续,但工商局仍然坚持查扣。而经商洛市质量监督检验所按旧标准检验,绝大多数油是合格的。更令人奇怪的还在后面,对这个检验结果工商局不予确认,而是要求用新标准来进行第二次检验,自然大多食用油不合格。随后,山阳县工商局以第二次检验结果对一些经营户收取数目不等的质量保证金。后商洛市质量监督检验所向山阳县工商局发出停止使用第二次检验报告的通知,工商局负责人依然以第二次检验报告对经营户进行查扣。

  真是奇怪复奇怪!屈指算来,本应是今年10月1日才正式生效的大豆油国标竟然“早产”了百余天而提前生了效。在生效日期上搞如此荒唐的“跑步前进”,怪不得许多经营业户要纷纷落马了。如果真是按照这个尚未生效的国标来衡量,那全国不知有多少经营业户和生产厂家要被重重地打板子呢!再说了,工商部门收取的这个质量保证金也是名堂可疑得很,如果经营业户经营假冒伪劣产品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那工商部门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合法合理的处理,而不是在明明发现经营业户有了所谓“不合格”的油品后收取质量保证金了事,这个质量保证金怎么看都是一种变相的、变味的罚款,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而且,即使工商部门收取了这个质量保证金,就能保证经营业户的油品质量合格吗?如果油品质量合格了,那质量保证金工商部门会如数退给经营业户吗?如果经营业户的油品质量真不合格,那工商部门会不会因为这个质量保证金而不再对经营业户进行处罚?疑雾重重和如此创意的背后,是工商部门的逐利而行。据知情者透露,此次对全县食用油进行抽查,根本原因是上级机关对山阳县下达了罚款任务,而山阳县在罚款任务无法按时完成的情况下,采取了以上措施。

  有了这个“早产”的标准,山阳县的罚款任务当然完成了,但这种任务的完成并不仅仅以经营业户的利益更是以牺牲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为巨大代价的。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山阳县工商部门这儿成了可圆可方可扁的橡皮泥团,任意捏来捏去毫无敬畏之感。我们可以想像,如果执法部门对我们的法律法规没有丝毫的敬畏之感,那他们还会以法律为准绳严肃执法吗?强调严格执法,首先应当提到执法人员的认识问题上来,他们应该对法律法规有崇高的敬畏感。严格执法的前提是执法人员对于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起码尊重。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山阳县这种让国标“早产”的事情之所以屡屡出现,公民的合法利益之所以屡屡受到伤害,就是因为我们有关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没有对法律法规形成崇高的敬畏感。(稿源:红网)(作者:马廷刚)(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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