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确定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标准 初次鉴定不超过300元/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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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31日08:58 南方日报 |
本报讯(记者/谭亦芳 通讯员/蓝岚)记者昨日从广州市物价局获悉,广州市已同意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在对伤病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收取鉴定费,并规定初次鉴定费用不超过300元/人次,复查鉴定不超过200元/人次。 据了解,市物价局日前收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请求批准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经研究,市物价局同意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在对伤病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收取劳动能力鉴定费。伤病职工对番禺区、花都区和县级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初次鉴定、复查鉴定结论等不服,要求作最终结论鉴定的,收费标准为不超过350元/人次;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诉讼等法律程序的重大争议和疑难伤病案例鉴定的500元-1000元/人次,其中包含委托医院诊断和聘请专家的费用。 据介绍,以上所定标准为最高标准,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应根据实际鉴定工作难度和复杂程度的不同而区别收费,实行明码标价,依法收费。凡参加广州市工伤保险的伤病职工,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广州市工伤保险或非因工伤病职工,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