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主难索精神损害赔偿(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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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31日09:01 法制晚报 | ||
就此案例引发的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民法学专家杨立新教授。 问题一:从法律上讲,此类纠纷如何界定? 杨教授:张先生与医院之间应该属于合同关系,如果是由于医院的责任造成小狗死亡,那么医院违约,应该赔偿张先生的经济损失。但即使是医院过失,医院也不构成侵权,因为侵权应该只是相对于人而言的,对动物则不构成侵权之说。 问题二:宠物有生命权吗? 杨教授:现在有很多人主张动物应该享有生命权和健康权,但我认为这种说法不成立。动物没有行为能力,只属于权利的客体,从法律的角度看,还是一种物,属于人的财产。当然,我们对动物的生命应该保护,但动物不具备与人一样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等。 问题三:医院是否应对此事承担全部责任? 杨教授:这就需要进行医疗鉴定,看是否是医院的责任,是否是由于医院用药导致小狗死亡,如果是,医院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四:张先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杨教授:不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申请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来看,只有在人格权遭受损害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的救济,而本案中不涉及对人格权的损害。 作者:王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