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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主难索精神损害赔偿(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31日09:01 法制晚报
插图/宫旭东

  事件:张先生家里养了一只马尔吉斯犬,一家人对它都非常喜爱。前些日子,该犬出现咳嗽症状,张先生便携带该犬来到北京康润伴侣动物药业研究所天坛南门动物诊所诊治。该动物医院诊断为咳症,并一直按咳症给该犬打针医治。但到了第三日,动物医院提出可以新增一种药品来增加该犬的食欲,张先生询问医院这样做对犬是否有危险,医院方回答没有危险。于是张先生便同意医院给该犬加药。加药前该犬本来一切正常,但打了加药针之后不久,该犬便出现翻白眼、发呆等症状,张先生马上带犬返回医院,但该犬终因抢救无效死亡。日前,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损失4000元,精神损失赔偿2000元,退还医药费370元,赔偿办犬证的费用1500元。

  就此案例引发的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民法学专家杨立新教授。

  问题一:从法律上讲,此类纠纷如何界定?

  杨教授:张先生与医院之间应该属于合同关系,如果是由于医院的责任造成小狗死亡,那么医院违约,应该赔偿张先生的经济损失。但即使是医院过失,医院也不构成侵权,因为侵权应该只是相对于人而言的,对动物则不构成侵权之说。

  问题二:宠物有生命权吗?

  杨教授:现在有很多人主张动物应该享有生命权和健康权,但我认为这种说法不成立。动物没有行为能力,只属于权利的客体,从法律的角度看,还是一种物,属于人的财产。当然,我们对动物的生命应该保护,但动物不具备与人一样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等。

  问题三:医院是否应对此事承担全部责任?

  杨教授:这就需要进行医疗鉴定,看是否是医院的责任,是否是由于医院用药导致小狗死亡,如果是,医院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四:张先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杨教授:不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申请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来看,只有在人格权遭受损害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的救济,而本案中不涉及对人格权的损害。

  作者: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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