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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出台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31日09:02 大众网-鲁中晨报

  本报淄博8月30日讯(记者 康嵩 通讯员蔡廷江王伟)今后行政执法将更加规范。8月24日,淄博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淄博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持有《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行公务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并检举。

  《办法》规定,领取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必须参加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培训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将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经培训后考试仍不合格的,吊销行政执法证件,2年内不得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同时,实行行政执法违法过错计分制度:累计扣分达6分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1个月;累计扣分达8分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3个月;累计扣分达12分(即满分)的,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此外,对行政执法人员有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在检查中隐瞒、包庇、袒护、纵容违法行为的;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行为的,应当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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