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行政许可拟修改废止涉及福州5部地方性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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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31日09:16 东南快报 |
本报讯昨日上午,《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行政许可的议案》提请福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该议案涉及到5部地方性法规。 议案提出,《福州市城市停车场建设管理规定》第六条:“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停车场竣工后,须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建设单位不按规定设计停车场的,城市规划、建设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不配建或少配建停车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修改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删除第十二条:“道路、公共广场确需作为停车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建设部门根据道路交通许可情况审批。” 《福州市城市部分社会事业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第六条:“社会事业设施现有用地和预留用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改作他用。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社会事业设施预留用地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社会事业设施主管部门的意见,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为:“社会事业设施现有用地和预留用地非因规划调整需要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和改作他用。” 《福州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私营企业人员出国(境)考察或从事对外经贸活动,由市工商业联合会或市私营企业协会出具证明,由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参加政府部门组团出国(境)进行商务活动的,由外事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私营企业邀请国(境)外客商来本市进行商务活动的,可以向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修改为:“私营企业人员出国(境)考察或从事对外经贸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参加政府部门组团出国(境)进行商务活动的,由外事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私营企业邀请国(境)外客商来本市进行商务活动的,由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另外,《福州市民营科技企业条例》删除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删除第六条。(来源:李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