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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案卷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31日10:00 广州日报大洋网

  本报深圳讯 (见习记者李少华记者刘启达)当事人因被他人敲诈勒索而报警,警察半小时后赶到时,敲诈者已经逃离,受害人被送到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以警方不作为为由将宝安公安分局告上法庭,索赔24万余元。宝安法院一审驳回起诉,家属不服上诉。昨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路遇敲诈报警

  据事发当晚与被害人林培养在一起的林玉生称:去年7月22日晚,他与林培养一起租一辆货车与两名湖南司机一起,从海丰返回松岗,在距梅观高速路口1.5公里处,一辆吉普车从后追上他们并让他们停车。他们见道路偏僻车辆较少,遂让司机继续往前开,后被对方超车截停,他们怕有不测,拨打110报警。林玉生事后打出的一份电话单显示,报警时间为当晚9时34分。

  原告一审败诉

  当晚9时51分,林玉生接到一个来自松元派出所的电话,询问事发地的位置,双方通话时间约为7分钟。

  10时许,事发地对面马路上停下一辆车,车上下来七八个人,其中有人从吉普车上拿出一根铁管,林玉生见状躲进草丛中。约5分钟后,林在草丛中接到一个来自观澜派出所的电话问是否其报警,林求对方赶紧过来。

  晚10时5分,观澜派出所警员赶到现场时,打斗已经结束,林培养已被对方打伤,警察将其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家属以警方不作为为由将宝安公安分局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为,公安局接到报警后及时出警,并在合理的时间内赶到了现场。而且被害人死亡和警方行政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被告方及时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在履行职责中没有过错,为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死者家属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警方:出警时间合理

  林培养的家人认为,从报警到警察赶到现场,中间的时间竟长达37分钟之久,如果警方接警后及时赶到现场,就可能阻止这场悲剧的发生,因而认为警方不作为。

  宝安公安分局在答辩中称,公安机关在接到报警到警察赶到案发地点,是一个过程,包括市公安局110接到报警—转分局110指挥中心—确定管辖派出所—安排警力出警—到达案发地点。在该案中,因报案人报案时描述的案发地点不准,导致警方不断向当事人确认,耗费了时间。在此过程中,宝安公安分局指挥中心、福民派出所、观澜派出所、松元派出所四个单位都在为此案忙碌,在从接到报警到赶到现场的37分钟时间内,该局均处于积极作为中,应为合理期间出警,没有不作为行为。

  原告:五分钟承诺应算数

  林培养家属的代理律师在昨日的庭审中称,警方曾公开作出5分钟到达案发现场的承诺,应该是在花费相应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后,通过测算或者通过训练,认为可以做到的情况下作出的,既然承诺了就应当做到。并认为,警方接警后37分钟才到现场,应视为不作为。

  宝安公安分局答辩认为,5分钟赶到现场的公开承诺是公安机关内部对干警工作要求的规范,并非法律规定的职责,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且在实际操作中,主要针对交通发达便利的市区,如遇堵车等因素都有可能超出这一范围。昨日,二审法院并未当庭作出判决。(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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