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瓶未封口可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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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31日10:23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
本报8月30日讯(记者魏启扬)今日,记者从长沙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获悉,《长沙市液化石油气企业资质标准》已于近日出台,并在今天下发到各燃气企业,该标准从液化石油气气源和质量、安全生产、生产工艺以及企业工作人员等方面对燃气企业提出了明确要求。《长沙市液化石油气企业资质标准》在液化石油气气源及质量方面要求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要与炼油厂签订购销合同,能持续稳定地供应液化石油气,石油气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必须设有残液回收装置来回收残液。 在安全生产方面,标准要求企业所有经营网点依照公用事业局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设立,具备设施运行及人身安全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企业必须具备由运输、接卸、储存、罐装等完整工艺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同时,企业贮配站的建设、生产和经营,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要求,储罐、液化石油气火车槽车及汽车槽车、钢瓶等压力容器要定期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企业灌瓶实行封口制,充装严格执行标准,如果市民发现送入家中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未进行封口,可拨打长沙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燃气处电话0731-4433029进行监督与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