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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翁乘公交车摔死索赔19万 判赔2.6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31日11:35 信息时报

  时报惠州讯(广州日报记者程锦美通讯员陈福) 在惠州闹得沸沸扬扬近一年之久的八旬汉因乘公交车摔伤而身亡的赔偿案,昨日在惠城法院终于一锤定音。法院判定由惠州某公共汽车总公司赔偿受害家26217元。

  乘客:下车摔伤6天后身亡

  去年10月28日傍晚,家住惠州市黄家塘的曾某(86岁)持老年优待证从其家附近的公交站台上了某公交公司的3路公交车。当车停靠中山东路东新桥站时,曾老伯下车时突然摔倒在地面上不能动弹。司机见状,立即把老伯扶起,并送往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诊治,同时向医院交纳了2000元医疗费。经医生初步诊断为左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同年11月3日,医院宣布曾某死亡,另外医院还查出曾某患有肺心病、肺部感染并呼吸衰竭症状。

  曾某的死让曾某的家属倍感意外和痛心,公交公司对曾某的死表现极为不负责的态度更是让他们气愤,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今年5月9日曾某家属将公交公司及司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费用189244元。

  公交公司:履行合同不担责

  在法庭上,公交公司及司机辩护称,他们已履行了乘车的合同,曾某的死与公交公司及司机完全没关系,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曾某从黄家塘站上车,公司的司机便提醒车内的所有乘客注意安全,上车后司机提醒了年轻的乘客为曾某让位置,车行至中山东路东新桥站时,司机是停稳车后才打开门让乘客下车。由于曾某本人年岁已高,长年患病,身体虚弱的原因,导致其在下车过程中不小心摔倒,其摔倒后司机又送往医院医治,并垫付了2000元的医疗费,在整个过程都履行了客运中的营运合同方的义务。

  法院:原被告负同等责任

  通过一个多月的调查论证,法院审理认为,曾某在乘坐公交车下车时,公交车司机没有注意曾某下车的安全,造成其下车摔伤,又致使其伤痛难忍,导致其呼吸难,从而曾某的肺部感染、肺心病复发,是导致曾某死亡的一个原因;而曾某事前本身患有肺心病,且年岁已高,也是导致其本身死亡的原因。

  据此,法院判定由公交公司赔偿曾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26217元。(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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