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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释放庞宏冰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31日11:49 大华网-特区青年报

  王松苗

  沸沸扬扬的北航招生丑闻真相正在调查之中。8月16日《焦点访谈》报道,涉案人之一的庞宏冰已被广西警方释放,回京接受进一步调查。另据8月15日《新京报》报道,北航校长李未称,他们和相关部委已成立联合调查小组调查该事件情况,并对已经被广西警方释放的庞宏冰和高峰进行询问。另一涉案人刘方平仍被广西警方拘留。

  为什么要释放庞宏冰和高峰?新闻没有交代。那么,接下来的疑问就是:该不该释放庞宏冰等?回答这个问题,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本案涉嫌的罪名;二是本案的司法程序。

  先看本案涉嫌的罪名。从媒体的报道中,我们知道,庞宏冰是北航天宏科技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正是他巧妙地利用了这种身份和招生工作的缺漏,最终从考生家长处骗得了55万元。在相信北航校长李未关于学校不知情的说法的前提下,第一,如果庞宏冰等三人是招生人员或者有着招生工作的职权或便利,并且出于个人意志,强行向家长索贿,那就涉嫌受贿罪和招生舞弊罪,按照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应按受贿罪从重处理;第二,如果庞宏冰等三人索要钱财是公司集体决策的(依据是学生的钱打入了公司账户),然后由三人具体实施索贿行为,那么,本案涉及的公司就可能构成单位受贿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单位受贿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第三,如果庞宏冰等三人不是招生人员,而虚构这种事实进而骗取家长钱财,那就涉嫌诈骗罪。其中,第一、二种情况属于检察机关侦查,第三种情况属于公安机关侦查。

  再来分析本案的法律程序。按照新闻媒体的报道,如果不立案,就不可能对庞等三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后的释放,要么是排除了犯罪嫌疑的“无罪”释放即撤案处理,要么案件还处于继续侦查状态。从目前的情况看,在“地球人”都感觉庞宏冰等三人涉嫌犯罪的情况下,按照他们可能触犯的三种罪名,公安要么自行侦查,要么移送检察机关,而不可能匆忙撤案处理,于是就只剩下一种可能:为了配合有关部门调查的需要,而暂时释放。但这种释放,很容易增加人们的疑虑:庞宏冰和高峰会不会乘机串供甚至毁灭证据?

  按照司法优先的原则,当一个案件启动司法程序后,相关的党政纪调查应当是在司法调查已经结束以后,而不能在司法调查过程中,即司法程序不能让位于纪律程序、行政程序。这样做,不仅是案件侦查的需要———因为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能够运用其他部门所没有的侦查手段,可以更为深入、高效地查清案情,而且还在于作为专门的办案机关,其法律地位决定了它的调查结论比当事人(包括当事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参与的联合调查小组的调查结论,更权威,更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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