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实施〈渔业法〉办法》9月1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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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31日12:03 乌鲁木齐晚报 |
对于全疆的渔民而言,自9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自治区实施〈渔业法〉办法》无疑是一个福音。 记者从自治区水产局、自治区渔政管理总站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实施《办法》首次将水产养殖用水、用电、按粮食作物用水和农业用电价格缴纳水费、电费通过立法确定下来。这意味着,以往渔民因水费、电价过高而弃荒水面的现象将得到有效改善。新实施《办法》规定,水产养殖用水、用电应列入供水计划。人工池塘养殖用水按粮食作物用水价格核定缴纳水费,用电按农业电价缴纳电费。 《办法》还有两个明显突破:对未经生态安全评估、随意向天然水域投放水生动植物新物种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在罚则中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方面把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明确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对鱼用饲料及添加剂以及鱼药使用和药物残留等行为作了进一步规范,其处罚权明确给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使水产品质理管理的责、权、利相统一。:(责任编辑:张茜写信) 作者:张金玲 (来源:都市消费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