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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提醒:消费维权要适度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31日15:41 锦州晚报

  本报讯(陈洪显 记者侯晓非)“不给100元赔偿,我把你油锅掀了,让你买卖做不成。”8月29日,为了1两秤的油条,单洞附近早市上一男顾客竟索赔100元。最后在众人的劝说下,买油条的顾客还是拿走了摊主50元钱。

  据工商部门介绍,类似这样消费者“得理不饶人”的事还真不少。针对此类现象,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出现纰漏但没有造成人身、财产安全伤害的,一般情况下,商家应视情况赔偿消费者原商品价值1倍至5倍的经济损失。若商品在“三包”期限内保持原样,也可以选择退货。消费者是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相对弱者,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理应得到相应赔偿,但决不能无限度地夸大自己的受损权益,讹人也是不道德的。

  作者:陈洪显 侯晓非

  (来源:锦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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