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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旧交法难得保险费(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31日21:48 法制晚报
插图/庞丽

  事件:孙某是某公司副总经理,2004年初通过驾校考试。2004年6月,他自行驾驶汽车前往河北,在京石高速公路上发生车祸死亡。

  孙某的家属按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到保险公司要求索赔。保险公司表示,按照保险合同中的约定,孙某刚刚考下驾照,属于实习驾驶员,实习驾驶员驾车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不予赔偿的。孙某的律师则表示,保险合同中有关实习驾驶员不得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是以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在2004年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细则中都没有这样的规定,因此认为保险公司应该赔偿。最终孙某的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大地律师事务所的方宇律师。

  关于实习驾驶员不得上高速路,新旧交法有怎样的规定?

  方律师:在公安部1994年颁布,1995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四条中明确规定:“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新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这样就将自由裁量权交给了交管部门或者法官。

  本案发生在新交通法颁布后,保险合同中的规定还有效吗?

  方律师:应该有效。首先,作为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的时候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没有出台,保险合同依据的是旧的交通安全法规以及相关条例。新交法出台后,这份保险合同还是合法有效的。其次,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没有关于实习驾驶员是否可以驾车进入高速公路的规定,那么这个时候,作为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来说,就应当遵从约定,也就是遵从保险合同来办事。所以,当事人家属主张权利的困难比较大。

  新法出台后,以前发生的案件应该如何办理呢?

  方律师:民法方面一般新法有一定的溯及力,新法颁布后,按照新法的规定处理案件。

  刑法方面是从旧兼从轻原则。一般来讲,在法律颁布之前发生的案件还是按照旧法的规定处理,但是新法规定量刑比旧法轻的就按照新法办理。

  作者: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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