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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土地交易迎接“阳光革命”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1日02:44 人民网-华南新闻

  根据国土资源部、监察部有关通知要求,8月31日后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将取代协议出让土地;海南结合实际进行了自查自纠,为土地市场化做好了准备

  长期以来,国内经营性用地均采取协议出让方式,由此而产生诸多弊端,如低价出让、擅自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导干部干预土地出让,搞个人审批,暗箱操作,供地信息不披露,供地结果不公开等,严重影响了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2002年5月,国土资源部的“11号令”要求从2002年7月1日起,所有经营性开发的项目用地都必须进行公开交易。今年3月31日,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联合下发“71号令”,要求对8月31日后仍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由协议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要从严查处。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负责人表示,根据“71号令”精神,海南结合实际进行了自查自纠;目前该省经营性土地已全部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为土地市场化做好了准备。

  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完毕

  海南省国土资源厅表示,该省符合条件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经营性用地,已经处理完毕。据悉,海南符合条件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经营性用地数量不多,并且海南早在2001年就开始推行经营性用地的招标拍卖,同时利用处置积压房地产政策处理了相当多的历史遗留问题。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精神,海南结合实际做出了具体处理意见。按规定,各市、县政府按土地审批权限进行了前置审批(即计划部门批准立项,建设部门批准规划选址和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市、县政府已按审批权限与开发商签订书面项目开发协议的经营性用地,可以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继续以协议方式出让。

  据了解,1999年10月新《土地法》实施前,海口、三亚市政府按照耕地6.5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5公顷以下,其它市、县政府按照耕地1.5公顷以下,其它土地3.5公顷以下权限审批;新《土地法》实施后,海口、三亚市按照国有建设用地2公顷以下,其它市、县按照国有建设用地1公顷以下权限审批。

  海南省国土资源厅表示,“8·31大限”以后,海南不再将经营性用地作为遗留问题继续以协议出让方式处理,实际上符合条件的也已经处理完毕。有些涉及到农用地转用不符合遗留问题条件的,必须待国家对农用地转用解冻,依法办理转用手续后,才按现行供地政策供地,或者利用处置积压房地产的政策进行处理。

  经营性用地全部招、拍、挂

  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实施,可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最大限度显示土地资产的价值,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原则,抑制权力进入市场,减少人为因素对土地配置的干预和影响,从制度和源头上遏制腐败。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土地利用管理处负责人表示,海南早在2001年就开始推行经营性用地的招标拍卖,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市场机制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得到加强。目前海南经营性用地已全部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据统计,自2002年7月1日至今年上半年,全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187宗,出让土地面积4896.46公顷,土地价款70812万元。土地有形市场已初具规模,地价总体水平稳步上涨,政府土地收益明显增加。

  据了解,目前海口市拟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的土地有10宗,面积为16.2613公顷。用途为商业、住宅用地,海口市将通过发布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供地信息。

  市场反应平缓房价波动不大

  “8·31”的到来,使全国各地都弥漫着紧张气氛;但海南各方面的反应并不强烈。专家认为,“8·31”不但不会对房地产市场造成“地震”,还会促进海南房地产市场的成熟:

  首先,“招、拍、挂”的彻底开展,意味着市场主导土地市场的游戏规则确立。海南当地政府的招商模式显然要调整,用低地价、大优惠的方式来筑巢引凤会遭遇麻烦。

  其次,房地产市场的强淘汰,会沿着实力“规模—品牌服务—产品品质”的方向,逐层完成。首先是一批中小地产企业被挤出,随后是有品牌有服务体系的企业会获得市场和金融机构的支持,最后是企业产品品质的提升,成熟的地产时期将到来。

  再次,房地产的暴利时代在海南,甚至在全国已经完结。地产项目整个开发流程,从土地价格开始将高度透明化,产品的售后服务成本占据开发商总成本的比例会极大地提高。

  最后,由于海南地产业独有的发展轨迹,“8·31”对市场的影响会平缓,房价不会有较大振幅,这确保了房地产业市场需求的存在,因而,总的趋势房价会是长期平稳向上波动。但一些拥有项目缺少资金的企业,日子会难过一些,最终只能是寻求合作或者是找人接盘,兼并联合的开发模式会展开。

  三大文件推进土地阳光交易(背景链接)

  “11号令”2002年5月,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11号令)出台,明确限定,从2002年7月1日起,所有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公开交易,过此期限,仍旧以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土地的,将会被从严从重查处!至此,持续多年的“协议出让土地”在法定意义上被叫停。

  “21号令”2003年7月9日,国土资源部又签发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1号令),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四类经营性用地,不得以协议方式出让;同一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不得以协议方式出让。同时,要求各地抓紧处理大量历史遗留项目。这个规定是我国首次用规章形式为协议出让定规矩,对于遏制腐败滋生具有重要意义。

  “71号令”2004年3月31日,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71号令),《通知》要求,除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改变原土地用途申请补办出让手续和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之外,经营性用地供应必须严格按规定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通知明确要求,在2004年8月31日前将历史遗留问题界定并处理完毕。8月31日后,不得再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由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

  《华南新闻》 (2004年09月01日 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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