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评论:反腐“抓大放小”实为法不责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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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2日09:30 中国青年报 | |||||||||
《中国青年报》8月25日报道,由于全国闻名的马德卖官案涉案干部较多,纪检监察部门感到了压力:如果全部追究,相关市县、部门的正常运行将受到影响,甚至可能瘫痪,整个干部队伍就垮了。于是绥化市纪检委提出对策:“贯彻抓大放小、重在整改,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政策和策略,切实做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端正一方风气。” “抓大放小”是一个哲学术语,是“重点论”的另一种表述。我们知道,矛盾有主
把“抓大放小”的矛盾方法论用到惩治贪污腐败上,笔者认为也未尝不可。因为反腐本身就是一项很艰巨的任务,只有先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才能从根本上遏制事态的发展。先处理一些腐败比较严重的官员,因为他们手上握着重权,处理了他们,更能起到端正官场风气的作用;然后再处理腐败较轻的官员。但“抓大放小”决不是指只抓大贪污不抓小贪污,否则这样片面的理解,容易犯“一点论”的毛病。 报道指出,如在对行贿者的处理上,因为行贿者众多,有关部门作出决定:5万元以下不再追究。 在马德案件中,5万元确实不算大数目,与马德住一个星期医院就收240万元相比,简直是“小巫见大巫”。但以5万元为界限,只处理5万元以上的,对5万元以下的不追究责任,担心“如果全部追究,相关市县、部门的正常运行将受到影响,甚至可能瘫痪,整个干部队伍就垮了”,这种担心可以理解,但却片面地理解了“抓大放小”。他们就不担心,待到条件成熟,小贪污变成了大贪污?那样,情况将会更糟。“抓大放小”是先抓大后抓小,先把主要矛盾解决好再来解决次要矛盾,如果真要把次要矛盾放下,也只能是暂时的“放”,而不是永远的放。 我国《刑法》第383条对犯贪污罪规定的最低刑事处罚数额是五千元;挪用公款最低处罚起点是1万至3万元。对索贿罪规定,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利益,都构成犯罪。依据这一条,也不能仅凭“有关部门”的规定就赦免了他们的罪刑。 因此笔者认为,不管是从长远发展来看,还是从法律规定上来讲,绥化市在处理贪污腐败上坚持“抓大放小”原则,绝对不是良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