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告知有权不服逮捕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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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1日05:35 成都日报 |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谷萍查洪南记者方华)今日起,成都市21个区(市)、县检察院将全面试行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逮捕的案件,在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后第一次讯问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时,实行书面告知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对逮捕提出不服的权利,对不服逮捕决定,经审查认为应维持的,一律进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的制度。据成都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自9月1日起,成都市对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逮捕案件将无一例外地向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实行书面告知有对逮捕提出不服的权利。 认为自己没有犯罪事实的、认为犯罪事实不是自己实施的、认为证明自己实施犯罪的证据未经查证或不实的、以及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四类被捕犯罪嫌疑人如不服检察机关随后作出的维持逮捕决定,检察机关就必须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将案件转给人民监督员,接受其监督。对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自侦部门应当在收到犯罪嫌疑人提出不服逮捕意见后的1日内,将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的意见,交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和送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备案。 侦查监督部门在接到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意见后,应当重新指定承办人员对不服逮捕案件进行审查,并在3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侦查监督部门对不服逮捕意见审查后认为应维持的,至迟应当在侦查期限届满15日前,将维持原逮捕决定意见书和相关材料移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并进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