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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料禁入商场”无可厚非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1日06:34 深圳商报

  随着全国首部商场管理标准在上海部分商厦的推行,消费者们对于其中“禁止携带饮料进入商场”的质疑声一浪高过一浪;消费者们几乎一致将此规定定性为“霸王条款”,认为自己的权益遭到了无理剥夺。

  对于“禁止携带饮料进入商场”、“不得自带酒水”这类禁止性的规定,我也十分反感。但是,如果非要说这样的规定是商家无权制定的“霸王条款”,我却又有些异议:此类禁止性规定虽然面目可憎,但制定这样的规定乃是企业的正当权利。

  市场机制得以正常运转的基础是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自由交易。具体而言,自由的市场交易意味着消费者有选择企业的权利,同时,也意味着企业有选择消费者的权利。商厦推行“禁止顾客携带饮料进入商场”的规定,实际上是在行使企业选择消费者的权利。商厦经营者将那些不携带饮料的消费者当作了自己的目标顾客,而放弃那些携带饮料的消费者。当然,做出这种选择的理由是经营者预期的成本收益比例———他们认为,携带饮料的顾客给商场经营造成的成本大于其给商场带来的经济收益,依据这个最基本的经济判断,为了追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他们完全有理由拒绝携带饮料的顾客。

  对于习惯于携带饮料进商场的消费者而言,禁令自然限制了他们的权利,但却没有剥夺他们另选其他商场的权利———因为零售业市场是充分竞争性的,那些没有禁止携带饮料的商场还多得是。

  我认为,只有垄断或寡头垄断市场(如目前的金融、电信、铁路领域)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霸王条款”———因为那种条款真正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利。而类似“禁止携带饮料进入商厦”、“不得自带酒水”等规定只是企业选择消费者的正常行为。至于这种行为合不合理,自然有市场机制进行判断:如果企业预期不准确,理智的企业经营者会自动废止禁令。

  作者:毛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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