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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阳光政府 十类信息公开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1日06:37 大众网-生活日报

  生活日报8月31日报道 记者 刘玉波

  作为济南市政府打造“阳光政府”、“透明政府”和“责任政府”的重大举措,《济南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9月1日正式向社会公开,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合法产生、采集和整合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相关的并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济南市还专门设立政务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监察局以及其他有关政府机关组成。政务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便民原则。

  《办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公开义务人根据本办法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向公众免费提供,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类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办法》规定,下列六类政务信息政府不予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被确定为国家秘密的;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公开的信息。

  十类政务信息当主动公开

  政府的机构设置、职能、依据和工作程序;行政许可等审批项目和实施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救济途径;本行政区域城市发展规划、经济社会发展等重大决策;财政预算、决算情况;各级政府人事任免、政府领导成员的履历、分工和调整变化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使用的票据和收支管理情况;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情况;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以及监督情况;公务员招考录用、选拔任用的条件、程序和结果;重大事故、突发性事件和对社会有较大影响的行政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其他依照职责承诺办理的事项及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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