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赠前妻之子 现任妻子讨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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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1日10:28 武汉晚报 |
被政府两次征用后,一处40平方米的平房变成了100平方米的四层小楼,但丈夫把房主改成了他与前妻所生的儿子。对丈夫的这种做法,李洁(化名)心里非常不平衡。1989年,黄飞(化名)和前妻离婚,他获得关山村一处40平方米私房的所有权。1990年,黄飞与李洁再婚,并生有一女。1995年,政府征用了黄飞的这间私房,并另外补偿了他一栋60平方米的房子。这时李洁发现丈夫将房子的户主改成了他与前妻所生的儿子。今年,政府再次征用了黄飞的私房,其后补偿了他一栋100平方米房子,房主依然是黄飞前妻之子。李洁向本报咨询,丈夫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自己是否有权利更改户主?湖北君尚君律师事务所彭振军律师认为,李洁的问题涉及到新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该如何适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明确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生活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从该规定进行分析,前述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在处理时应当征得另一方同意。但我国新的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一方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从这个角度而言,黄飞于1989年即黄飞与李洁缔结婚姻关系前就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黄飞做出这种处理方法并无违法之处,李洁现在无权要求更改户主。记者程秋萍实习生孙薇 朱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