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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鸣:辩证看待“5万元以下不予追究”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1日21:36 人民网

  网友:曾市南

  人民网8月30日发表网友的文章,对绥化市纪委提出的“5万元以下不予追究”加以谴责和鞭挞。虽然可以对为何设置“5万元”的标准进一步讨论,但笔者还是认为要对绥化市纪委的这一主张要辩证看待。

  其一,“5万元以下”的准确概念是什么?毫无疑问,贪污、受贿涉及5000元就达到了《刑法》规定的立案标准,如果不给予责任追究,显然执纪执法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但是,对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并非所有的涉案的金额都属于贪污受贿范畴,还有一个灰色地带就是红包礼金。尽管本人也认为收受红包礼金也应以受贿论处,但目前法律对于受贿明确规定是以收受他人钱财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要件,而对于收受钱财并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这一部分并没有明确界定,一般地作为收受红包礼金论处。就是说,如果收受了的属于红包礼金,只能算作是一种违纪行为。而这种违纪行为又可以因为符合纪律规定的如自首、主动退赃、立功等情节酌情给予减轻或从轻处分,直至不予纪律处分。从目前的资料来看,(网友所引用的材料并没有注明出处)并不能准确地肯定绥化市纪委所言的“5万元以下”倒底是指的红包礼金还是包括贪污受贿在内。我不太相信绥化市纪委作为党的一级监督机关会如网友所言会公然违反“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法治原则。而网友肯定地以为“5万元以下”就是指的贪污受贿略显武断。

  其二,如果“5万元以下”属于红包礼金范畴,那么将此放在查办马德案的这个大背景下来观察,“5万元以下不予追究”是一种反腐败的政治策略。马德案涉及265名官员,其中包括绥化市下辖10个县市的众多处级以上干部,仅绥化市各部门的一把手就有50余人。绥化市纪委认为“由于马德案涉案干部较多,绥化市所属10个县市区主要领导很多牵涉其中,纪检监察部门感到了压力,遇到了难题,如果全部追究,相关市县、部门的正常运行将受到影响,甚至可能瘫痪,整个干部队伍就垮了。”(见原文)并非危言耸听。中央对于反腐败态度鲜明,要求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但要正确理解“查处”的含义,其包括调查和处理两部分,并非所有的违纪案件都要给予纪律处分,将事实调查清楚,对那些情节轻微的人员进行组织处理如诫勉教育、责令检查等,虽不在追究纪律处分之列,也属于查处的一部分,也符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政策精神。网友以为“查处”和“追究”必定要加以法律处罚和纪律处分其实是误读。同时,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的基础上,中央对于反腐败的一个重要精神是要注意将政治、社会效果结合起来。具体地对于马德案,使一部分情节轻微具备不追究法纪责任要件的人员(相对于马德及另外一些涉案金额巨大的腐败分子而言)解脱出来不公对稳定当地的政治和社会环境有利,而且更有利集中力量查处马德及其他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的腐败分子。这没有与中央关于反腐败的政策方针背道而驶,更不是与腐败相妥协,而是正确地运用反腐败策略,在坚决反对腐败的同时,保持好政治和社会稳定发展的大局。

  其三,如果“5万元以下不予不追究”指行贿,那么这同样是一种办案策略。相当马德数百万元的受贿额,无一不是由一笔一笔的行贿所构成的。当然要坚持打击行贿的违纪违法行为,但是如果没受贿特别是如马德这样疯狂的受贿者,其实许多的人并不愿意走行贿这一步。这里有一个主观故意行贿和被迫无奈的区分问题。同时,在办案过程中,如果没有行贿者对行贿事实的认证,那么马德的受贿也难以或者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定和追究。也就是说,当那些行贿者向组织坦白交待自己的行贿行为时,其实也是对马德受贿的一种揭露。对于这些愿意坦白交待的人员,必须给一个从宽的政策才能使其放下包袱主动自觉地配合组织的查证。而相于马德,由于受贿数百万,行贿5万元以下显然可以认为是情节轻微。事实上,在有关报道中可以看到,绥化有关部门对行贿5万元以上的人员依然从严处理。宽严相济,是在严的基础上给予宽,而不是宽而无当,宽而无边。

  其四,不管是涉及红包礼金还是行贿,“5万元以下不予追究”不是“放小”。在马德案中涉案人员众多涉及面广的特大案件中,提出不予追究的主张并不是不予处理,对于任何一个“5万元以下”的涉案人员,相信绥化市纪委都会按照党的有关规定将事实调查清楚,给予一个组织结论和组织处理措施,这是对其个人负责,也是对组织负责;我们一般地以为,要搞腐败就必先有腐败的机会和条件,只要其有腐败的机会和条件,从理论上讲谁也不能保证他们不会再腐败,就算他们受到了党纪政纪纪律处分,如果不是开除公职依旧保留在公务员队伍中,由于其依然掌握一定的公职权力,同样谁也不能保证他们就失去了再一次腐败的机会和条件。如果以为不予追究就是保留腐败力量的话,那么只要不将其开除不也是将其腐败力量保留了下来?如此看来,如政纪处分中设置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等处分档次不都成为保留腐败力量的渊薮?这是与政策精神和实际情况严重不相符的。

  反腐败需要对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精神一以贯之,绝不可心软手软,或者划定禁区和特区,但是也要认真理解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深刻内涵,从严不是简单的一捧打死,也不是单纯的处分了事,而是在党纪和国法的允许下,实行惩戒、教育和预防相结合,做到服从和服务于政治和社会发展的大局,做到以反腐败的实际成果取信于民。

  新闻链接:

  网友:田野

  绥化巨贪马德落马,涉案官员260多人。新一届市委领导首先从“人”抓起,严格制度选拔干部、监督干部,全市已通过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酝酿、差额票决,选拔出科处级领导干部1164名。此举力图改变“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状况。市委公开作出廉政承诺,加强制度约束机制,领导的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工作就跟进到哪里,通过约束机制,使领导干部“不想腐败、不敢腐败、不能腐败、不许腐败”。这是值得可喜可贺的。但新一届市委对已经查出的腐败实行“抓大放小”、“宽严相济”、“对5万元以下不再追究”的政策,则有悖于反腐败的彻底精神和依法治国的原则,实在是后患无穹啊!

  首先,国家刑法规定,干部利用权力行贿受贿和贪污5000元就可以立案,10万元以上就可以判处死刑。当然5万元也就是不小的腐败案件了,如果对5万元以下的案件一律不再追究,不但于法无据,而且违背国家法律。“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在共和国的土地上都是适用的,难道绥化能够成为法律的“特区”?如果“抓大放小”的政策在绥化能够成立,全国其它的地方未尝不可照此办理,那岂不要将刑法修改为5万元以上才可以立案?这样的修改全国人民能同意吗?

  中央的精神是,对腐败分子要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决不心慈手软,决不姑息养奸,一定要严惩不贷。当然这是以刑法的规定为根据的。现在绥化的腐败分子虽一个个地被发现了,却要将5万元以下的腐败分子纳入不予查处和追究之列,不但与法律相悖,而且直接违背了中央反腐败的精神。

  绥化纪委“抓大放小”的理由是:“由于马德案涉案干部较多,绥化市所属10个县市区主要领导很多牵涉其中,纪检监察部门感到了压力,遇到了难题,如果全部追究,相关市县、部门的正常运行将受到影响,甚至可能瘫痪,整个干部队伍就垮了。”的确,马德腐败案涉案面广人多,但在一个市里,难道就选不出260多名人才来充实干部队伍吗?这实际上仍然没跳出“由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圈子。况且,一些地方政令不通、党政机关严重混乱的现象的产生,正是因为有腐败分子在那里作怪,反腐败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清除腐败分子,纯洁干部队伍,怎么对腐败分子如果全部追究,相关市县、部门的正常运行反而将受到影响,甚至可能瘫痪,整个干部队伍就垮了呢?难道要腐败分子坐在台上才能稳住阵脚吗?市纪委对反腐斗争竟是这样的认识,实在让人心忧。

  凡5万元的小腐败一律不予追究,这就保留了马德走后相当一部分的腐败力量,不能保证他们不会再腐败。他们为了能当官是投了巨额资本的,一有机会就要想方设法捞回来,还要大大地赚上一把,能有多少心思真心放在为党为国和为人民的工作上呢?此外,那些有腐败问题的人不但没有受到党纪国法的惩处,反而继续在政治舞台上“指手画脚”,人民群众会答应吗?

  在反腐败斗争中当然要实行宽严结合,在查处的基础上,对那些确有自首、立功表现的,应依法从宽。但这与“抓大放小”、“对5万元以下的不再追究”的“宽严相济”是风马牛不相及的,前者是依法从事,后者则是违背法律。

  反腐斗争是提高党和政府执政能力的重大措施,不应该以任何理由随心所欲地放宽政策,一切都应该依法从事,按中央的精神办,这才是正确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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