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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领域“霸王条款”失公平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1日23:33 青年参考

  继去年点评电信、邮政、商品房和汽车等行业的“霸王条款”后,今年8月2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简称“中消协”)又公布了对目前金融领域中存在的“霸王条款”的点评意见。

  中消协与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联合邀请的各方面专家认为,这些“霸王条款”免除了银行本应承担的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是典型的显失公平条款,应视为无效。“霸王条款”之一:电话挂失不担责 生效时间往后延

  一些银行规定,对于电话挂失只协助防范,不承担任何责任,而且受理书面挂失后24小时内的经济损失也由消费者自负,消费者对此十分不满。

  中消协认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就挂失问题而言,电话挂失与书面挂失在本质上都是当事人要求挂失的明确意思表示。按照《储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银行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批复中,明确规定银行接到电话挂失后,必须按照规定办理临时止付手续,未办理而使该存款在挂失后被他人冒领的,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挂失生效时间。受理挂失后,发卡银行确实需要时间进行技术处理,规定合理的免责时间符合公平原则。但该免责时间不能任意延长。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在《对储蓄存款挂失期限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明确规定“挂失在挂失当日生效。”挂失生效后,就不应再要求挂失人承担有关经济损失。“霸王条款”之二:不可抗力随意用 混淆概念欲免责

  在办卡时,一些银行对消费者承诺一卡在手全国通兑,但实际上有的地方还未联网,有的地方设备不配套。消费者持卡到外地就取不出钱来,银行却称,“对因设备、供电、通讯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持卡人操作失误,造成储蓄卡交易不成功,银行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中消协认为——因设备故障造成的储蓄卡交易不成功应由银行承担违约责任。为持卡人提供保证交易成功的设备是银行应尽的义务,也是开办银行卡业务的必备条件。将其列为不可抗力是偷换概念,其实质是想为自己免责。“霸王条款”之三:章程规定单方改 强迫对方受约束

  《××银行××卡使用规定》提出:“本规定一经修改,毋须事先通知持卡人,亦即生效。”同样,《××银行××借记卡章程》第15条:“修改时无论持卡人是否知悉,均具约束力。”

  中消协认为——首先,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订立后,非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合同。其次,《消法》规定,持卡人作为消费者,有权利知道所接受服务的真实内容。第三,除了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金融管理规章有新的强制性规定之外,银行卡格式条款的修改若持卡人不接受,银行无权强迫其接受。“霸王条款”之四:柜员机记录不算数 存款数额银行定

  目前,各家银行纷纷安装了柜员机,许多消费者反映柜员机有吞卡和卷钱的现象。然而,银行规定,“客户通知书只表示持卡人曾在该机上做过交易,存入的现金须经本行双人核实才能入账,入账后才能使用”,“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上存入现金,以本行点核数为准入账”。

  中消协认为——造成柜员机收账记录与银行人员点核数额不符的原因很多,一旦发生异议,消费者有权要求银行重新审核、播放录像、开机检验,以确定存款的真实数额。如银行不尽审核义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霸王条款”之五:银行强定保险人 指定律师你买单

  大多数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购房抵押贷款时,要求借款人购买房屋保险,但限定必须向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而且要求借款人到其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审查贷款资信情况,并由借款人承担一切律师费,甚至规定了律师费的数额。

  中消协认为——首先,作为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银行和借款人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银行强行指定保险公司和律师事务所是一种捆绑销售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次,消费者享有知悉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的权利。《按揭须知》中只提到律师费的收取标准,对于律师提供服务的具体内容却无规定,使消费者只有付费的义务,而无知情和监督的权利。其三,律师的服务对象应是委托人、付费人。现在律师主要替银行工作,即审查贷款人的资信状况,作为主要受益人的银行不但不用出钱,还要规定律师费的高低,限制委托人、付费人选择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自由。这在法律关系上十分混乱。“霸王条款”之六:抵押贷款购房屋 全额保险才放款

  据消费者反映,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时,贷款银行称,消费者必须对整个房屋(按房款总额计算)全额保险,并将保单交给银行,才能获得所需贷款。

  中消协认为——银行要求借款人对抵押房屋办理保险的目的在于,房屋一旦灭失,银行可以从保险金中受偿,使其债权得以实现。

  但是,目前借款人的贷款数额并非房屋的全部造价,银行对房屋所具有的保险价值仅限于贷款本息部分的价值。考虑到房屋价值有可能随市场波动,银行可以规定投保额度略高于贷款额度,即规定一个最低的投保额度,但不能强制要求借款人就房屋全额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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