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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假冒下岗骗税将被追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2日03:43 北京晨报

  房产税不得暂免或暂缓征收 晨报讯(记者朱烁)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对个体经营户假冒下岗失业人员获得的减免税款将如数追缴。

  国税总局日前明确,在2002年9月30日前已经存在的个体经营户,通过借用、买卖、冒名顶替等方式改变经营者,注销后重新办理登记的,均不得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另据新华社北京9月1日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强调不得暂免和暂不征收房产税,废止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和“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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