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进口付汇业务简便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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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2日05:14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
本报讯记者田丽报道:为进一步简化进口付汇核销手续,方便进口商的经营活动,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了《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自动核销管理规定》,自2004年9月1日起,对结算方式为“货到汇款”的进口付汇业务实行自动核销,并简化银行审核单证。 按我国外汇管理规定,贸易进口项下的付汇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即以对外付汇额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货物进口。货到汇款是进口商在进口到货后再向出口商支付货款的结算方式。据统计,在进口付汇业务中,结算方式为货到汇款的约占40%。以前,货到汇款项下的进口,与信用证、托收等结算方式项下的进口一样,进口商在银行办理进口付汇手续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手续,外汇局对付汇、到货数据核对一致后予以核销。为了减少进口商往返银行和外汇局的成本和负担,国家外汇管理局一直在研究改进货到汇款项下的进口付汇核销方式,实现监管与服务的双赢。 近年来,外汇管理电子化建设的发展,特别是随着“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的逐渐完善,为改进货到汇款项下的进口付汇核销方式提供了技术保障。在此基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规定》。根据《规定》,进口商凭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有效单证到银行办理货到汇款项下进口付汇业务的同时,可自动完成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手续,不再需要人工到外汇局进行到货报审。外汇局通过与银行间的信息传递机制,获得进口付汇核销的监管信息,实施有效的事后监管。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4年09月02日 第二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