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建设要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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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2日06:07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
本报讯(通讯员陈勇杨鹏程)针对近年来出现的一些不规范现象,我省决定在交通建设工作中全面引入公证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强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监督与管理,保证交通领域各项业务活动依法、规范进行。近日,省司法厅、省交通厅联合下发《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公证工作的通知》,对相关公证工作提出要求。 《通知》规定,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内河航运建设项目、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及其招标投标、公路道路、桥梁经营权质押、转让合同及其拍卖、招标、投标应当办理公证。对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应当申办公证而未申办,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各公证处在办理上述公证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证程序,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公证事项真实、合法、有效。对于出具错证造成当事人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