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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人员专用品企业可免所得税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2日07:34 浙江在线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发出通知,明确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并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指出,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在200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第一批)》范围之内;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50%以上(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和装配条件以及帮助伤残人员康复的其他辅助条件。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年度终了两个月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来源:今日早报 作者:沈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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