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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误导消费,谁“埋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2日08:47 南方日报

  液晶电视图像效果与商场演示不一致,要求换货被拒

  商家误导消费,谁“埋单”?

  本报讯(记者/刘丽 通讯员/梁冬妮 实习生/陈河清)郑先生花17000元买了一台液晶彩电,安装后发现图像效果与在商场见到的效果距离甚远,要求商家换货无果,双方发生争议,各执一词。经过两个月的多方协商后,郑先生以850元的包装损坏为代价才得以退货。

  顾客:

  都是商家误导惹的祸

  6月17日,郑先生花17000多元在华强北某家电器商场买了一台21英寸液晶电视,安装后发现图像不清晰,并伴有重影。第二天商家派了人来,但仍调不出理想的效果。于是,郑先生开车与来人一同将电视运回商场,之后被商家告之经厂家检测,电视没有质量问题,并说当初已经告诉郑先生样品机播放的是DVD录像,回家的播放质量没有试机时好很正常。并以此为理由,对郑先生提出换一台等离子电视的要求不予应允。

  “如果顾客看到的效果与实际的效果不一样,那不是误导是什么?再说我们天天收看的是电视,而不是录像。不事先告诉顾客真实的效果,其样品的印象就直接影响到顾客是否决定购买,造成了一种不真实的引导。”郑先生感到忿忿不平。

  商家:

  没有质量问题不能换

  郑先生要求换货无果后,无奈之下只好向福田消委会投诉。福田消委会的工作人员与商场取得了联系,经多次了解沟通,商场坚持认为该电视经厂家检测没有质量问题,不能退换。

  “在电视卖场播放DVD录像,各个商场都是这样做的,不可能放电视,也没有条件放电视(无法安置接收天线)。”商家强调。

  消委会:

  消费者应有知情权

  消委会工作人员认为,对于这宗纠纷,商场方面应承担未明确告知电视图像效果不如DVD录像图像的真实情况的责任,而且,厂家做出的鉴定不足以为据。根据《消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因此,商场有义务将真实情况告知消费者。

  但经过消委会的调解,商场仍然坚持不肯退货。就这样,电视机在商场放置了两个月后,无奈之下,郑先生只好再次请消委会工作人员出面与该商场进行交涉,经过多次协商后,最后商场提出以包装箱损坏,要扣除购货款的5%费用(三包无此规定,只能双方协商)为条件,才同意退货,郑先生只好自认倒霉,接受了商家的条件以换取退货。“损失850元总比损失17000元好。”郑先生无奈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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