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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征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月租金逾千元征税8.43%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2日08:52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周智琛 实习生/张跃鹏)昨天召开的全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工作会议,明确了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办理证件、缴纳税费等相关问题。会议透露,征税时间全市统一从明年1月1日开始计征,明年4月10日前收取第一季度税款。

  随着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东莞市已成为全国出租屋及外来人员租住最多的城市之一。东莞市最新统计表明,全市现有出租房屋近25万栋(套),内有房间72万个,形成了庞大的房屋租赁市场。过去一些镇、村对出租屋及租住人员规费收取标准和方式不一,乱收费问题较为严重,现在改为全市统一收费标准和缴交方式,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明年起开始征收税款

  本着“分类差征收,合理负担,简化手续”的原则,对出租房屋税收分别按高层、一般住宅和其他房屋进行分类,并按房屋坐落地在“中心区”、“一般市区”、“近郊区”作为地段增减率,核定单位面积计税租金标准综合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堤围防护费等。

  在核定的单位面积计税租金标准方面,市区(莞城、东城、南城和万江)和镇区(指镇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每平方米月租金为3元-16元(对房屋出租价格每平方米3元以上的,统一按每平方米3元的标准征税),其他地区每平方米月租金为2元-10元(对于出租价格低于每平方米3元征税标准的,按实际租金收入征收税金)。

  月计税租金在1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4.1%,月计税租金在1000元以上的综合征收率为8.43%,其他镇为8.37%。

  一个出租屋主应缴的税金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单位面积计税租金标准×出租面积×综合征收率。举个例子,假设一间出租居住面积100平方米的出租屋用于直接出租,(计税标准为3元/平方米),那么该出租屋月应纳税税额为:3×100×4.1%=12.3元。

  对于商业性质的出租屋,由地税部门按有关规定征税。征收时间统一为从2005年1月1日开始,4月10日前收取第一季度税款。

  不按规定纳税最高罚万元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是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主管部门,各地方税务分局将个人出租房屋的各项税款委托出租房屋所在地的镇政府(区办事处)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进行代征,并由管理服务中心委托东莞农信社代扣。现金缴税,可由管理服务中心设窗口代收。所有规费都由管理服务中心设立专项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汇入镇(区)财政分局,按市有关规定分发、返拨。

  出租屋主的应纳税款将根据申报的租金收入进行计算,如果出租屋主申报的租金收入不实而又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税分局将根据房产所处不同地段和房屋类型,在指导计税租金幅度内制定具体标准,提供给管理服务中心计征税款,各地方税务分局可根据市场租金的变动每年调整指导计税租金标准,制定和调整的单位面积计税租金报市地税局备案。

  出租屋主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住出租屋管理权限

  对商住出租屋管理权限,会议也作了明确的界定:凡是有租住人员居住的,又有出租商铺、写字楼或家庭式小生产作坊、仓储的混合型出租屋,统一列入出租屋管理范围,由镇(区)管理服务中心(站)管理;独立的私人出租商铺、家庭式小生产作坊、写字楼,无租住人员居住的,由镇房管部门管理;市内代耕农、基建工临时搭建的房屋、工棚等,若不是出租性质的,不纳入出租屋列管,由属地镇村及当地公安等有关部门管理。

  图:

  出租屋管理员上门服务深受居民欢迎。 本报记者 杨凯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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