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关注著作权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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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2日10:20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
宁波日报讯(记者董小军)昨天下午,市中院再次开庭,对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我市5家音像店侵犯发行权系列案(本版8月30日曾作报道)继续进行审理。昨天审理的是其中的一起,被告为我市某音像店。令人注目的是,市人大常委会昨天专门组织了部分人大代表到庭旁听。 与8月26日上午的庭审相同,本案原告与被告仍然围绕着总销售商究竟是否有资格提出起诉这个问题展开辩论。被告认为:原告的发行权是从国内音像制品出版机构获得的,而国内音像制品出版机构其实只是一个海外音像制品的引进者和复制者,真正的著作权人是海外的音像出版机构。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出版和发行都基于著作权相关权利人的授权,国内音像制品出版机构根本无权将发行权(著作权的一部分)再次转授给第三人。被告同时认为,发行权和发行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原告并不具有著作权意义上的发行权。 本案第二个争议较大的问题是,原告所称的其具有独家发行权的音乐作品曲目,与被告所销售的音乐作品曲目在表现形式上究竟是否一致。原告认为,两者是一样的,而被告予以否认。为了解决这个争议,主审法官将原告所提供的CD唱片中的一首曲目的其中一节,与被告所销售并被控侵权的同名曲目的一节当庭进行播放以作比较,被告提出,两者的节奏快慢是不一样的,前者播放的时间是35秒,而后者有41秒。 原被告双方还对本案证据的有效性、赔偿数额的依据等问题存在着完全不同的看法,并展开了辩论。 记者采访了参加旁听的一位市人大代表。他认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人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现在,音像制品的盗版现象还比较普遍,如何有效阻止这种现象,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制。因此,不管这5起著作权纠纷系列案的最后判决结果如何,都对规范音像市场有很大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