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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博书记的“上级赌友” 警告处分了事?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2日21:04 人民网

  网友:张培元

  陕西省南郑县阳春镇“赌博书记”刘贵正被判刑后,有关其“领导牌友””的问题一时成了人们街头巷尾谈论的热门话题。经过有关部门的彻查,那位亲自把刘贵正带进“赌门”的县委常务副书记王耀终于浮出水面,与其他5名科级“赌友”一起受到了处分。当然,由于“身份”不同,王副书记“领”到的处分与别人不一样:其他几人只是由县纪委开具“罚单”,王耀是市管干部,处分比别人“高出一格”,由汉中市纪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调回汉中市重新分配工作。(新闻详见9月2日《新京报》)

  等待许久,却等到了如此结果,笔者感到有说不出的懊丧,想必牢狱里的刘贵正也会感到极不平衡。普通百姓在家打麻将,投上几角钱,就要被警察抓去,动辄罚上数千元,弄不好还要蹲几天“号子”,接受一次普法再教育。而官员们身陷赌局不能自拔,筹码大得惊人,把数十万元的公款都扔上牌桌上却只受到党纪处分,这合理吗?官与民,仅仅是因为身上“马甲”不同,处理起来标准就能不一样?

  并不是说王副书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就不够重,关键在于,王非一般“赌友”。他是将刘贵正拉下水的教唆者,他是刘贵正那场“处女赌”的主要组织者。作为领导干部,他还是南郑县“官员群赌”现象的推动者和积极实践者。一个聚众赌博的赌徒,一个行为十分不检点的地方官,不仅要为自己涉赌接受法律惩罚,还应为辖区狂刮的“赌风”接受行政追责,缺少这些的“党内警告处分”,至少是不完整的处分,这能起到惩诫作用吗?

  党纪处分、行政追责和治安处罚,分属不同范畴,不可混为一谈。有关部门在彻查赌博书记“赌友”时,千万不能以权代法,使违法者逃避法律处罚,“虚置”法律。王耀的行为,性质十分恶劣,此等处理显得过轻。我国法律早有明文规定,一般赌博行为属违法,要接受《治安管理条例》处罚;严重的赌博行为属犯罪,《刑法》第303条中写得很清楚,赌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不能因为这些赌博官员身上裹着一层纪律处分的膜,法律追究的大棒就打不到他们身上。

  一个讲究法制的国家,在清理违法现象时,司法力量绝对不容缺席。笔者注意到这样一个细节:在赌博书记刘贵正被判入狱后,虽然陕西和汉中连续下了公务员“禁赌令”,南郑乃至汉中的官场赌风并没因此收敛多少——昔日的“官官相赌”,如今是“官官相看”,连赌博书记的“领导牌友”才弄了个“党内警告处分”,他们还怕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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