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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虚假广告(专家点评)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3日01:56 人民网-华东新闻

  本报记者 谢卫群 实习生 林晓青

  律师评说:这起事件涉嫌侵权

  “好记星”的做法,是否触及法律问题?为此,我们访问了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富敏荣律师。他说,在他们办理的广告案件中,虚假广告的手法越来越多。为了宣传产品,有的制造虚假案例,附上不知从何处找来的照片,署上假名,在不同的地方发布就使用不同的籍贯或所在地。这种情况已经发现很多。

  富敏荣律师还介绍,有的照片是真的,但人名不对;有的人名是真的,但照片不对;有的人名和照片都对,但是,所在地不对;还有的人名、照片、所在地都对,但是,并未征得当事人的许可。这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他说,如果照片是真的,但未征得当事人同意,就侵犯了他的肖像权;如果使用的是真名,但照片是虚假的,侵犯的是姓名权;如果案例是真实的,姓名、照片、籍贯也是真实的,但未经当事人许可擅自发布,那就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在这个案例中,同一照片、同一姓名,在不同地方的广告上冠以不同的籍贯,这是典型的虚假广告。

  富敏荣律师说,对于虚假广告,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处罚对象应当是广告主、广告代理商。如果广告发布单位明知是虚假广告仍予以发布,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因受到虚假广告诱导,造成经济损失,可以依法索赔。

  上海市工商局:“虚构案例,误导消费者”

  作为广告监管部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处长吴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你们介绍的情况,可以肯定这个广告是虚构案例,在误导消费者。”

  他介绍:工商部门对广告监管主要遵循《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条款明确规定,广告必须真实、清楚、明白,不得误导消费者。广告创意允许适当夸张和虚构,但基本原则是不能误导消费者,或是令人产生误解。“好记星”的性能不得而知,但广告实例很难令消费者辨别真假,它利用地区差别,拉近同消费者的心理距离,具有明显的误导性。

  “为了说明产品的受欢迎程度,在不同地区的广告中标明‘截止5月10日,共收到家长的电话和信件17687件次’,这样的数据存在什么问题吗?”记者问。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副处长张红冰说:“对于广告中使用的数据,《广告法》本身没有限制,但要真实,注明出处。企业产品销量可以统计,使用人群的统计比较困难,加上各个地区的人数都相同,作假嫌疑很大。”

  “这样的广告能够发布,主要责任在谁?”

  吴敏处长回答:“我们只对本地媒体具有管辖权,只监管本地媒体。因此,这样的广告我们很难发现,主要依靠平时监测和消费者举报。要防止这样的事情发生,我个人观点是,广告公司和广告发布媒体应当负主要责任,特别是广告公司。因为他们有法定的审核义务,对广告真实性有审核责任。其实,做到这一点也不难,对具体实例中的人物,查看身份证就可以了。”

  记者问:“对于这类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采取怎样的措施?”

  张红冰副处长表示:“我们打击重点通常放在和消费者健康相关的产品广告,像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等,监管力度较大,经常有专项整治。对于学生用品广告,主要还是通过日常监测和消费者举报。工商部门主要追究行政责任。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利益受到损害,可以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严重的虚假广告,我们将移送司法部门,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刑法》明确规定了虚假广告罪,为我们的单一行政执法手段提供了新的思路。”

  张红冰还表示:“针对你们提供的信息,我们会对‘好记星’予以关注,并进一步查证。”

  《华东新闻》 (2004年09月03日 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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