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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护理费为何停涨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3日08:53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新闻提示:本报昨天的报道引起市民关注,并不断接到来电来函,提出工伤的认定、待遇及工伤后遇到的各类问题,为此,本报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负责人就读者提出的具体内容进行答疑。

  工伤保险护理费为何停涨了?

  读者唐先生:1998年我由省工伤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三级工伤”,并同时享受护理费待遇。开始3年都拿到逐年增加的护理费,但2001年开始就停止增加了,请问是什么原因?

  答:《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送审稿)第二十五条规定,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和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定期进行调整。我市因工伤伤残等级达到1—4级人员的定期伤残津贴的调整问题,已着手进行测算,待调整方案确定后将依据程序上报市政府审议批准。

  工伤与劳动关系有关

  读者姚先生:去年7月,我在原单位受伤,且“工伤认定书”也已拿到。今年单位改制,我现在的单位变成民营企业。但单位劳资部门负责人对我的工伤并不认可,请问,这样的做法是否合理?

  答:不合理。工伤保险与劳动关系有关,即劳动关系存在,工伤保险的关系也同时存在。如果职工是从原单位买断工龄后离开,那么将由原单位根据受伤级别,支付其一次性就业补偿金和医疗补偿金。如果劳动关系是被转移、合并、转让的,那么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返聘人员不能享受工伤保险

  读者卢先生:2002年4月份从单位退休,后来单位将我返聘回去,11月份我在工作中发生事故,能否算工伤?

  答:不能算工伤。因为返聘回原单位的职工,和原单位只存在劳务关系,而并非劳动关系。因此有关的补偿应由法院按照《民法》有关规定办理。

  事业单位人员工伤只能委托鉴定

  读者蔡先生:我以前是被派出所招进来的一名辅警,现在是一名保安,不久前在夜间巡逻的时候摔伤了腿,请问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人员,并不能享受现有工伤待遇。但可由单位到人事部门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给予鉴定。

  “老”工伤只能报销医疗费

  读者刘先生:我是1990年受的工伤,能否享受现有的工伤待遇?

  答:根据有关规定,1995年以前受工伤的,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如果现在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后,可由企业报销其医疗费用。 南京日报记者 黄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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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写工伤认定程序申请表须知

  用人单位发生轻微受伤事故(医疗费用低于500元以下,不含骨折诊断),经办人员应及时领取《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一份)、《工伤认定简易程序申请表》(三份),按表格内容认真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涂改无效,同时必须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进行核对,具体要求:

  一、事故调查报告中有关事故发生经过及申请认定工伤的理由:

  (一)由用人单位调查后填写,劳务输出单位应由事故单位进行调查填写,劳务输出单位递交双方单位认可的协议书及名单,双方单位需加盖公章;

  (二)写明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害部位、救治医院、医院诊断;

  (三)调查经办人员签名。

  二、工伤合同医院的就诊病例材料,应到医院的医务部门加盖“医疗诊断专用章”和“南京市工伤、生育保险医疗诊断专用章”;

  (一)疾病诊断证明书;

  (二)事故当天就诊病历或急诊病历;

  (三)影像报告单(如:X光片报告单、CT报告单、核磁报告单)等;

  (四)事故当天就诊取药、治疗发票。

  三、每周一、四两天为工伤认定申请及领取认定结论受理时间;

  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报人在领取了《受理通知书》后的60日内,直接到工伤保险处6号窗口领取认定结论。

  五、工伤认定受理地址:洪武北路123号

  (编辑 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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