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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出租屋征税明年开始 计税标准实行分类计征,月租金逾千元征税8.43%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3日09:28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乔建)记者昨日从东莞市有关部门获悉,凡现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必须在2004年12月31日前主动到当地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站)申办《房屋租赁证》或《出租屋租赁备案回执》,并进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从明年1月1日起,全市将统一对出租屋进行征税,将在明年4月10日前收取第一季度税款。

  据悉,2005年1月以后出租的房屋办证及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按《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即出租人在租赁合同签订后5日内,必须携带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产权证书或证明其权属的其他有效证件、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到所在地管理服务中心(站)办理出租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至于税务登记,出租人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并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同时外来租住人员要按有关规定办理《暂住证》。

  据悉,计税标准实行分类计征,对于房屋出租价格每平方米3元以上的,按全市统一的每平方米3元标准计征;对于低价出租房屋,出租价格低于每平方米3元计征标准的,可按实际租金收入计征税金;对于用于商业性质的出租屋,由地税部门按有关规定计征。月计税租金在1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4.1%,月计税租金在1000元以上的综合征收率为8.43%。

  据介绍,如果房屋出租人在催办后30日内当事人仍不申报纳税的,将由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进行纳税申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仍不办理的,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每日万分之五),并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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