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丢三年养路费仍照交 征稽机关提醒车主,车辆被盗一月内须办停征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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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3日09:29 南方都市报 |
民情互动 本报讯(记者范素娴)以为部门联网无须办理报停手续,丘先生车辆被盗3年后,却收到一份欠交路费36800元的通知。对此,征稽机关提醒各位车主,车辆被盗须在1个月内办理养路费停征手续。 车主:车被盗没办报停手续 据了解,丘先生的面包车于2001年9月9日被盗。据其称,当时他曾咨询须办什么手续,但被告知电脑已联网,无须办理其他手续。2002年7月19日,丘先生收到广州市公路规费征稽处越秀征稽所的催缴养路费通知。丘先生认为车已被盗,他去缴纳养路费不就变成了失主为偷车贼“埋单”嘛,因此,丘先生拒绝交费。 今年8月22日,丘先生收到了越秀征稽所的第二份催缴费通知,要求其清还欠费36800元。 部门:未办手续养路费照交 前日,据越秀征稽所郭所长介绍,根据规定,“被盗或因交通事故暂不能行驶的车辆或被行政、司法机关扣押、封存的车辆,须在1个月内凭有关部门的证明办理养路费停征手续”,“对凡超过免征、减征、停征养路费规定期限而未续办有关手续的,均按应征车辆处理”。 提醒:车辆被盗应及时报停 郭所长认为,作为车主应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学会用相关法规来保护自己利益。他提醒车主,车辆丢失后须及时到征稽部门办理报停手续。 郭所长建议丘先生,就自己的经历写一份要求减免费用的书面申请交到所里,以报上级领导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