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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忘缴贷款道路通行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3日09:51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发布通告,9月1日起实行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新规定,通告发布10天后仍欠交、拒交或恶意逃费的车主将受到以下处罚:本市机动车辆漏缴3个月以上或拒缴、抗缴的,除补缴通行费外,并处以2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外省市车辆不按规定缴纳通行费的,除补缴通行费外,还将处以应缴费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通告强调,缴费车辆必须将缴讫证或缴费标识粘贴于车前挡风玻璃右上角。缴费标识为外省市机动车辆进入本市在本市内滞留7日的通行标志。超过7日仍未出境,应按本市车辆标准缴费。缴费车辆应将缴费票证收据及标识保留至出上海市境。缴讫证为本市牌照车辆、常驻本市使用外省市牌照车辆和本市居民上外省市牌照车辆在本市内通行的标志。无粘贴缴讫证和缴费标识的机动车辆不得在本市通行。

  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将用于归还新建改建高等级公路、市区高架路、桥梁、隧道等建设项目贷款。通告可查阅上海市政网站和上海公路网站。

  王德毓董晖(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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