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调整电网销售电价 商业电价降15%住宅电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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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3日11:29 大华网 |
本报讯(记者陈向辉)为疏导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缓解电力供需紧张局面,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省物价局调整全省销售电价的文件精神,市物价局近日就我市贯彻调整电价有关问题发出通知。根据通知精神,我市商业电价大幅降低,降幅达到15%,居民住宅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暂不调整。 根据通知,从今年6月15日(按抄见电量计)起调整我市电网销售电价。其中直抄大工业用电电度电价(1至10千伏)由原每千瓦时(下同)62.5分降至59.2分;普通工业电价(不满1千伏)由原74分调为76.6分;非工业电价(不满1千伏)由原84.6分调为87.2分;商业电价(不满1千伏)由原116.4分降至99分;趸售潮阳、潮南、澄海、南澳电价由原47.6分调为50.2分;其他暂不调整。潮阳、潮南、澄海、南澳的销售电价候省另行下达。 我市本次电价调整的特点,一是综合平均销售电价调升幅度低于省平均升幅。据测算市电网综合平均销售电价本次调整提高1.07分,低于省平均2.2分的调升幅度;二是分类电价调整有升有降,特别是在本次总体提价中,省调低了我市大工业电度电价、商业电价,拉近了与其他地区的差距;三是居民住宅、农业生产、稻田排灌和脱粒以及化肥生产、氯碱生产企业用电价格暂不调整;四是为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对部分高耗能行业试行差别电价政策。 市物价部门强调,本次电价调整从今年6月15日(按抄见电量计)起执行,但对6月15日以后抄表并按原电价结算的电费,应在近期缴费时按调整后的标准进行多退少补。(来源:《汕头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