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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调整会计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3日12:01 兰州晨报

  省物价局出台《关于调整甘肃省会计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上浮不得超过20%

  本报讯(记者朱婕)8月31日,记者从物价部门获悉,省物价局日前出台了《关于调整甘肃省会计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各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业务收费时,上浮幅度不得超过20%。

  在对行政机关委托的审计、会计查证业务,其收费标准应下浮执行,并执行国家和省上对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对困难企业、改制企业下浮执行。

  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强行要求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到本部门的事务所办理咨询、查证业务,更不得将其职责范围内的正常行政公务交给事务所实施有偿服务,否则被查证方有权拒绝交费。各会计师事务所在办理业务时,应与委托方签订协议,同时按收费标准30%-50%预收费用,其余费用在业务完成时一次收取。(来源: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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