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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镇政府有权批准村官辞职吗?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3日15:49 人民网

  林平顺

  据《京华时报》9月2日报道,在没有土地使用许可证,没有开工证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昌平区兴寿镇政府建起一座6层办公大楼。这座楼的占地也引起了兴寿村村民的不满。在签订的合同里,兴寿村租给镇里10亩土地,但施工中却占了120多亩地。2004年8月25日,新任村支书拒绝“压制”村民向上级反映情况,主动辞职,镇政府批准了他的辞职。

  这里暂且不论昌平区兴寿镇政府盖楼占地是否合法,也不论新任村支书主动辞职是否被逼,单说镇政府批准了他的主动辞职,镇政府有权这么做吗?

  长期以来,一些乡镇基层政府在处理村级事务时,一向是以上级组织和行政命令来行事的,不论决策正确与否,服从最重要。乡镇政府与村级组织形成的关系就是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然而,随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实施和村民自治在全国范围内的广泛实践,我国的村镇级管理方式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乡镇政府与村级组织已经不再是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可以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1/5的选民联名提出罢免要求和理由,并经半数以上的选民同意,村民委员会成员才能被合乎程序地罢免职务。这是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惟一合法途径,除此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免。

  既然法律规定村官只能由村民选举和罢免,村官的主动辞职,自然也只能由村民们批准。毫无疑问,批准村官辞职也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乡镇一级政府无权干预。也就是说,对兴寿村新任村支书的主动辞职,不管他是否迫于镇政府的压力而这么做,兴寿镇镇政府都无权批准他的辞职,而只能交给这一方面反映了镇政府的领导干部在处理乡镇与村庄关系的问题上,还没能随着管理方式的变化而调整自身的行政管理模式,仍然遵循着过去那种行政命令、直接领导的方式;另一方面也反映了镇政府的领导干部法制意识薄弱,对于村民自治法和村委会组织法缺乏应有的尊重,根本就不去履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乡镇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必须熟悉并深刻领会、贯彻实施像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自治法等与基层行政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兴寿镇镇政府的做法很好地说明,一些地方的乡镇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观念,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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