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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寿险被疑“不可靠”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3日22:51 法制晚报

  解词

  保险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赔偿和给付的能力,偿付能力是否充足直接决定了被保险人能否得到可靠的保障。

  事件三寿险被亮黄灯

  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中国人寿集团和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这三大寿险公司近日爆出惊人消息:由于偿付能力不足被中国保监会下发监管意见书,而新华人寿由于连续3年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已被暂停开设新的分支机构。

  新闻媒体披露此事后,就有读者致电本报提出“保险公司是否可靠”的疑问,并咨询退保、解除合同事宜。

  反应

  保险公司喊冤

  中国人寿似乎对“偿付能力不足”的说法并不认同。昨天下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的高层集体接受了京城媒体的采访。公司副总经理李良温表示,中国人寿集团每年有200亿元左右的法定保费,2000亿元的存量资产,而且还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和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得到分红以及退税。因此,中国人寿集团的现金流在10年之内不会有任何问题,偿付能力也不会有任何问题。

  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则从“偿付能力不足”的判断标准来提出自己的看法。相关负责人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监管意见中提到的偿付能力的问题,其实是一个动态的指标。保险公司在年中的时候偿付能力可能会出现不足,在年底的时候由于资金注入和新业务的开展,偿付能力又会达到监管部门的标准。

  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则承认有“资本金不足”的问题,但表示并不会影响到公司的偿付能力。

  观点

  “此事可以忽略不计”

  郝演苏教授接受采访时指出,广大保户对此事完全可以忽略不计。他说,保险业务这几年发展速度特别快,增长速度超过了保险公司资本金的增长,出现了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这是保险市场发展中的必然现象。不过,这是短期的、暂时的现象,随着保险公司规模的扩大、上市以及分红,这种情况将很快消失。

  底线

  特殊情况政府干预

  郝教授表示,保险法第88条对保户有明确的保护性规定:一旦出现某家保险公司不能偿付的情况,政府会将保户转给其他经营状况良好的保险公司,保户的利益是不会遭受损失的。

  据介绍,我国关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标准,是按照欧美成熟市场的标准制定的。

  作者:杨慧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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