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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警察才能从事警务工作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4日02:34 新京报

  据新华社报道,公安部日前向全国公安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对聘用的治安员队伍进行专项清理。

  通知要求,从即日起,各级公安机关一律不得从社会上招聘治安员。对于现有治安员,要按照“只出不进,逐年减少,彻底取消”原则,用3年时间陆续从公安机关清退出去。

  警察,是代表国家执行警务的工作人员,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公务员中的一支特殊队伍。

  没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没有公务员的地位和身份,本是不能从事警务工作的。我们制定有《人民警察法》和《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于所有进入公务员系列的人员,历来都有非常严格的各种要求,要成为警察更是需要具备特殊的条件和能力。

  但是,多年来,在实际工作中,非警察的治安员却从一个非常不严格和不规范的渠道进入了警务行业,与警察一样从事着警务工作。

  从法律上讲,警察是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是执行警务的执法人员。由于警察执法涉及到老百姓人身权、财产权的保护等重大内容,所以,警察执法在法律上首先就有一个执法资格问题。

  法律赋予的警务执法权,是由警察来具体行使的,也只有警察才能够行使拘留、逮捕、扣押、查封等重大的警察权,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即使具备公务员的身份,也同样不能够行使警察的权力。这个制度,既是我国法律的规定,也是世界各国的法律定制。可是,让一些没有身着警服和没有警察身份的治安员来干只有警察才能够干的事情,实际上就是让没有执法资格的人来执法,是违背法律规定的。

  我们既然在制度上规定了非常严格的警察“进、管、出”制度和程序,这就承认了警务工作的严肃性和崇高性,反对随意性和非法性。可是,多年来,各级公安机关都或多或少的聘用非警察的治安人员,或者叫“联防队员”、“协警员”,或者叫“辅警员”

  等等。这就意味着,我们有大量的警察事务是由非警察的人员在从事,这是很不正常的现象,也与依法行政的要求和法治政府的建设目标背道而驰。法治社会、法治政府,当然应当包括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不可否认,治安员在过去警力不足的情况下对协助警察做治安工作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治安员队伍中也有优秀的人员。但是,同样不可否认,治安员队伍整体上没有警察队伍那样严格的“进、管、出”制度和程序保障。事实上,治安员队伍存在的问题也比较多,素质较低,敬业度较低,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实施,国家和人民对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要求日益提升,治安员队伍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也逐步暴露出来,在一些地方甚至成为影响警民关系,败坏公安机关形象的一大顽症。公安部在治安员队伍专项治理中提出一律不再聘用治安员的措施,是解决这一顽症的有效措施,也是回归法律制度的一项明智之举,值得肯定。

  本报特约评论员杨小君(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

  相关报道见A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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