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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时文件宜清理 改变休假应协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4日03:01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本报讯(记者沈荟)8月上旬以来,记者围绕歙县邮政局职工李民投诉该局强行买断职工公休假的问题,先后采访了歙县邮政局、省邮政局有关部门的同志,初步了解到一些事实,呼吁有关部门尽快纠正这一违反劳动法的现象。

  据歙县邮政局办公室吴同志解释,该局不少职工休假积累已经高达数年;如果按职工要求安排休假,势必影响邮政工作的正常运转;所以,局里决定一次性买断这些休假。省邮政局办公室梅同志表示,省局从未出台过有关买断职工假期的文件,将对此事进行调查。8月18日,省邮政局人事教育处将初步调查结果通过传真传给本报,称几位职工所反映的假期,主要指1998年底邮政和电信分营之前原歙县邮电局职工历年未休的年休假。当时实行年休假的主要依据,是1991年原邮电部制定的《邮电企业单位职工休假实施办法》(劳保[1991]35号)。该办法规定:“各单位应以不增加编制和定员、确保生产任务的完成为前提,妥善安排好职工年休假”;“休假的假期,应由单位领导根据工作情况做统一安排,经领导批准方可享用,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或挪用”;“休假时间,原则上一次使用,不得跨年度或累计使用,也不得以休假为由向职工发放和变相发放钱物”。歙县邮政局将历年年休假累计计算并给予经济补偿的做法显然不妥,省邮政局也没有出台“加班每天补给10元钱”的规定。目前,黄山市邮政局正在进行调查,将按照劳动法律法规予以妥善处理。

  记者认为,传真所说的原邮电部1991年制定的《邮电企业单位职工休假实施办法》,其内容与1994年7月5日颁布、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不相符合,属于明显过期、应予清理的文件;有关部门未能认真学习贯彻新出台的国家法律,多年来变相取消了职工休假,继而用“每天十元、一次买断”强行解决问题,违背了《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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