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宴打牌坠楼亡 护栏未设讼公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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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4日08:10 人民网-江南时报 |
本报讯 (记者 李志华 通讯员 陈志宏卢义林)应朋友之邀赴宴打牌,却不慎从没有安装护栏的阳台上摔下丢了性命,那么房主是否会因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对受害人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日前,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此而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该院一审认定公民对私人空间不负保障公众安全的义务,并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判决被告汤某向受害人的继承人苗某等人补偿经济损失28785.15元。 受害人固某生前与被告汤某系好友。2004年3月10日晚,因家中来客,汤某遂邀请固某前来陪客共进晚餐。晚饭过后,汤某与固某等四人到自家楼上打牌。当夜12时许,牌局终了,固某从汤某楼上堂屋走出,从阳台处坠落后当即死亡。事故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派员到场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汤某给付了6000元。尔后,受害人的继承人苗某一纸诉状将汤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起事故发生地点位于汤某住宅,属于汤某的私人空间,不属于社会公众活动场所。因此,汤某不负有保障公众安全的义务,也无针对公众的安全警示义务,其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固某在牌局终了时走出房间也无法预料前方存在安全隐患,其对事故的发生也没有过错。根据公平责任原则,汤某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江南时报》 (2004年09月04日 第五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