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企业延付工资员工辞职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4日08:58 南京报业网-南京晨报

  晨报讯因企业拖了几天工资,员工一气之下提出辞职并经部门主管批准后离开,公司在多次催其上班未果的情况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而审理的结果竟是员工败诉。

  李某于2002年7月到某公司从事技术工作,签订合同期限为2002年9月29日至2004年12月28日,每月工资于次月5日左右发放,合同约定违约金1000元。2003年12月15日,还没拿到上月工资的李某以公司无故延迟发放工资为由,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主管提出辞职,经批准后离开公司。公司多次催请李某上班未果,遂向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该公司认为,公司没有按时发放工资是因为生产经营困难,延期发放的时间很短,不属于无故拖欠。按照公司规定,辞职申请需经公司研究后以公司名义作出,而李某只将辞职报告交给部门主管就离开公司,属于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约金。

  南京市劳动仲裁审议庭受理此案件后,调查发现,该公司确实存在延迟发放李某工资的事实,但造成延发工资的原因是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而且公司经过了法定的程序,所以不属于无故拖欠,李某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最后,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李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南京市仲裁委员会有关专家解释道,《南京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41条明确规定: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同意,或者职工本人书面同意后,可以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并报劳动部门备案。另一方面,劳动合同的主体双方应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都要由主体双方或一方作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作出。本案中,劳动合同的主体是李某和某公司,公司部门主管并非劳动合同主体方,作出解除李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属于越权无效行为。

  作者:龚轩 徐关辉

  (来源:南京晨报)


   发GA至8888445看最新雅典战报推荐】【 小字】【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2004雅典奥运盘点
议机动车撞人负全责
新丝路模特大赛
新浪财经人物(1500个)
可口可乐含精神药品?
同学录开张欢迎加入
二手车估价与交易平台
出国办护照完全攻略
张学良的红颜知己连载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