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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挂车路费有优惠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4日10:54 广州日报大洋网

  本报讯(记者李婧 通讯员蓝岚)昨日,广州市物价局对集装箱挂车、半挂车上牌后税费负担的有关问题作出规定,其养路费实行两年期优惠,而营运税、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征缴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管理费、公路运输管理费标准维持不变。

  从今年开始对集装箱挂车、半挂车上牌后养路费实行两年期的优惠政策,即2004年按85元/月吨(170元/月吨×50%,比现行标准优惠20%)征收,2005年递增到102元/月吨(170元/月吨×60%,比现行标准优惠10%)征收,2006年恢复到现行的养路费计算标准119元/月吨(170元/月吨×70%);2004年已按119元/月吨标准缴交养路费的,其多缴部分用于抵扣2005年度养路费。(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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